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10264号
原告:都匀市旺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小围寨马尾坡隧道口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01MA6GL0WK41。
经营者:段含分。
被告:厦门炬安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31号财智时代公寓A-1317、A-1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E5HQ5L。
负责人:赵祖俊。
被告:福建省炬安创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道高新大道1—1号中海寰宇天下40#楼15层1516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68440308U。
法定代表人:姚霞。
原告都匀市旺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厦门炬安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福建省炬安创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都匀市旺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匀市旺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匀市旺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都匀市旺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何德慧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婷婷
书 记 员 燕东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