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52300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9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广东艾科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炬安创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高新大道**中海寰宇天下**楼**1516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68440308U。
法定代表人:姚霞。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福建省炬安创新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在其公司注销原告的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不得继续使用,并与原告解除一切关系;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自2019年9月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5月为90000元(每月10000元,9个月为90000元);3、本案律师费9000元、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2015年5月5日原告取得了一级建造师资格。2019年9月原告在换工作的过程中,成功面试一家单位,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发现自己的一级建造师资格证被被告盗用并注册在被告公司名下,导致原告未能成功入职。随后,原告立即在建设行业职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内提交注销申请并与被告交涉,告知被告停止使用其一级建造师资格证,注销解锁原告的证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但被告拒绝配合。此后,原告又多次联系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被告均置之不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注销解锁原告的专业资质证书,使原告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变为无证从业的一般人员,失去了从事项目经理的资格,大大降低了原告在行业内企业受聘的待遇水平,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更重要的是一旦被告以原告的名义作为项目负责人所承包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将给原告带来无可估量的风险和责任,并影响原告的执业生涯和声誉。被告的以上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违反相关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福建省炬安创新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侵权的管辖依据为侵权发生地,而目前原告***的证书注册在福建省炬安创新建设有限公司,证书审核批准机关是福建省建设厅,假设被告构成侵权,那么侵权发生地在被告公司的注册地,因此,申请本院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被告的,被告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的侵权行为系被告是否盗用原告的建造师资质并注册在被告公司名下,该行为,该行为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被告公司的住所地,故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依,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东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