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炬安创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炬安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11执44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执行人:厦门炬安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会展南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68440308U。

法定代表人:姚霞,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厦门炬安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2民终2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厦门炬安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炬安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共计人民币20416.5元(欠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为206.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提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 乐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邱聪雅

代书记员  廖月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