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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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民终3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原审被告:浙江艺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弈园村顺碓边1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艺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22)浙0824民初3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