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艺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民终3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原审被告:浙江艺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弈园村顺碓边1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艺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22)浙0824民初3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