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2民初10004号
原告:河北军鼎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鹿泉区山尹村镇韩家园村军鼎科技园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贤,经理。
委托代理人:房建来,河北蓝天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2月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军鼎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军鼎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军鼎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苏维艳
人民陪审员 郭建华
人民陪审员 赵结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向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