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10执异82号
异议人:***,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江汉区。
申请执行人:河北军鼎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66351653。
法定代表人:张贤,职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鹿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433163-5。
法定代表人:刘鑫,职位: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河北军鼎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作出的(2018)冀0110执1342号限制消费令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该案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其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撤回其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其异议请求。
审 判 长 杨玉国
人民陪审员 敦慧丽
人民陪审员 牛 乔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