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2财保149号
申请人:江苏友创油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黄河南路金水大厦1-102、1-1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工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广山路5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友创油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工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工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6500元予以保全,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工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6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2253元,申请人江苏友创油品贸易有限公司已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