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民初321号
申请人:江苏工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广山路5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工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工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工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等。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赵 超
书 记 员 王 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