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煜电气有限公司

成都华煜电气有限公司、成都力邦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3执4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华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固驿镇临山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陈涛。

被执行人:成都力邦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2号7栋1单元502号。

法定代表人:王兵。

申请执行人成都华煜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力邦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川0183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力邦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华煜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成都力邦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使用、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成都力邦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情况本院已约谈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成都华煜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成都华煜电气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成都力邦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成都力邦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成都华煜电气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85000元及其他相应的权利予以确认。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川0183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成都力邦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成都华煜电气有限公司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成都力邦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成都力邦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成都华煜电气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剑

审判员 邱贵良

审判员 秦 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