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煜电气有限公司

成都华煜电气有限公司与成都力邦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邛崃民初字第1747号
原告成都华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
法定代表人陈涛,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熊泽林,邛崃市临邛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力邦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王兵,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华煜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力邦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成都华煜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诗文
人民陪审员  严开明
人民陪审员  郑文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石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