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煜电气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成都华煜电气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某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3执4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华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固驿镇临山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陈涛,职务不详。

委托执行代理人:熊泽林,邛崃市临邛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华西都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男,195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申请执行人成都华煜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0183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65000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750.64元,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后,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债权及其他相关权利予以确认。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川0183民初2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剑

审判员 邱贵良

审判员 秦 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