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629执3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成都禾前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新都工业东区幸福路***号。
法定代表人胡勇,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剑河**农业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剑河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孝华,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剑河珍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剑河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孝华,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成都禾前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贵州剑河**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2018)黔2629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确定被执行人贵州剑河**农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成都禾前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57.5万元及违约金的义务并承担诉讼费23254元,申请费18144元。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成都禾前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依法裁定追加贵州剑河珍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法律责任,裁定书送达后贵州剑河珍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申请复议,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贵州剑河珍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执行工作需要,决定查封执行人贵州剑河珍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尚在使用的由申请执行人成都禾前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干俄玻璃温室大棚一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执行人贵州剑河珍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尚在使用的由申请执行人成都禾前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干俄玻璃温室大棚一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万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姜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