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1财保1号
申请人:成都禾前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工业**幸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05492978XC。
法定代表人:胡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世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环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CDECR5N。
法定代表人:尹延安。
被申请人:岳池县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安拱路**,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MA64D91Y12。
法定代表人:邓南新。
申请人成都禾前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世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岳池县支行的5105××××0732账号、岳池县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岳池县支行的5105××××0566账号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的9510××××3436账号,在2924340.32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禾前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世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岳池县支行的5105××××0732账号、岳池县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岳池县支行的5105××××0566账号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的9510××××3436账号,在2924340.32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禾前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杨璨尹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吴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