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1602民初2669号
原告:***,男,195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乔,四川达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艺,四川达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禾前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万年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胡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安勋,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艳辉,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禾前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前雨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乔、被告禾前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安勋、肖艳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禾前雨公司从2021年10月28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27日,包工头胡某主动联系***,让***到广安区××镇××村的“广安区悦来?大安粮油园区智能化育秧中心建设项目”搭建大棚,该项目是总包方四川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某公司)分包给禾前雨公司的,禾前雨公司又将劳务违法分包给胡某。2021年10月28日,胡某将***送到工地工作,***工作时间为上午8?12点,下午2?6点,每天工资240元,2021年11月4日上午11时许,***在钢架上焊接钢筋时,不慎从3米高的钢架上摔下,工友拨打120将其送往广安市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1.胸椎骨折脊髓损伤截瘫;2.腰5椎骨挫伤;3.腰椎横突骨折;4.右侧肩胛骨骨折;5.创伤性湿肺;6.软组织损伤;7.左侧第12肋骨骨折伴肋椎关节半脱位;8.双侧小腿肌间静脉血栓形成;9.腰椎退行性病变,骨质增生,腰椎间盘突出。2022年3月23日,***向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21年10月28日至2022年3月23日与禾前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因***已过60岁未予受理,要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禾前雨公司辩称:认可***是胡某聘请的工人,也认可胡某承揽了大棚安装劳务,禾前雨公司与胡某是承揽合同纠纷,并非劳务分包。温室大棚本质系农业设施并非建筑设施,不具备建筑活动的一般特点,禾前雨公司将大棚安装劳务交由胡某完成,禾前雨公司给付报酬,无任何法律规定大棚安装需要资质。在司法实践中,有大量判决载明温室大棚组建无需资质。***诉称的受伤事实、治疗过程、工作时间、工资金额均与禾前雨公司无关,要求驳回***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广安区悦来?大安粮油园区智能化育秧中心建设项目温室大棚由案外人伟某公司承包,2021年8月19日,伟某公司与禾前雨公司签订《温室大棚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伟某公司以总价1,261,568元将大棚材料、配套机电设备的组织、加工、运输、安装、调试等交由禾前雨公司整体完成整体交付,伟某公司负责平场,水电路三通一平及土建工作,工期为伟某公司交付定金后起算60天。
2021年11月4日上午11时许,***在涉案工地作业时,从钢架上跌落地面受伤,***当即被120救护车送至广安市人民医院救治,住院治疗22天后于2021年11月26日出院,2021年11月26日至12月31日在四川省骨科医院住院治疗35天。2022年3月23日,***向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禾前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以***主体不适格未予受理,***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庭中禾前雨公司陈述,胡某之父与禾前雨公司签订有长期安装合同,禾前雨公司承接涉案工程后,由胡某承揽并组织工人具体实施安装,***是胡某雇请的工人。
同时查明,2021年10月29日,伟某公司为***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单附件雇员清单载明,***为钢架工。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禾前雨公司均认可,***是受案外人胡某雇请到涉案大棚从事钢架工工作,***也明知涉案大棚安装是胡某承包的业务,***工作受胡某管理,工资由胡某支付,***所从事的工作是胡某承包业务的一部分,***主张与被告禾前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杨 芹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云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