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云成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曙光街**(****)。
法定代表人:张晓云,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部县升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部县升钟场德丰街**。
法定代表人:罗东升,镇长。
本院依据南充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南仲案字第41号裁决书,受理执行四川云成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部县升钟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执行依据为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标的额属于可以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将上述执行案件指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受理的(2020)川13执251号四川云成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部县升钟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行。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办理该案的有关手续,并将本裁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宏辉
审判员 何 超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香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