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03民初156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系无锡市滨湖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市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无锡市五爱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任献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无锡市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周优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