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曦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宝丰县巨力吊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民终4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宝丰县巨力吊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丰县周庄镇辛庄四里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MA40AX2R2T。
法定代表人:李廷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举,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凯歌,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龙成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回车镇工业园区(古庄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699966481A。
法定代表人:张立新,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华曦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原名西安华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北侧逸翠园一西安(三A期)2幢50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50238878F。
法定代表人:葛慧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奎,男,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李勇,男,1976年3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上诉人宝丰县巨力吊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龙成重工有限公司、西安华曦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李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0)豫0402民初4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宝丰县巨力吊装有限责任公司以本案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宝丰县巨力吊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宝丰县巨力吊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79元,减半收取1840元,由上诉人宝丰县巨力吊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滨
审判员 宋红彦
审判员 彭 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马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