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曦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鼎山重工(重庆)有限公司与某某曦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江遥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2702号 原告:鼎山重工(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创业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87459068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江遥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智云大道1508号5幢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MF362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曦园林市政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北侧逸翠园-西安(三A期)2幢50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50238878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鼎山重工(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江遥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曦园林市政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鼎山重工(重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 凌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