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曦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XX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XX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0111民初107号 原告:西安XX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西安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11月12日生,该××员工,住该××。 委托代理人:王X,男,汉族,1987年9月26日生,该××员工,住该××。 被告:西安XX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XX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XX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5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X到庭应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79713.04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结算利息,利息以1298301.4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8月20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计算为92749.21元;利息以1379713.04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9月23日为52756.78元;以上一、二合计为:1525219.03元;3.请求确认原告在第一项诉请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承建被告名下的案涉项目XX一期室外管网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保险公司诉责险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将“XX一期室外管网工程”项目分包给原告,双方于2019年11月签订《XX一期室外管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施工,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且案涉工程已经交付业主使用。但被告至今仍未依约向原告付清合同项下的款项,仍欠付原告工程款1379713.0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拒绝不支付上述款项。综上,被告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合同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原、被告签订《XX室外管网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XX室外管网工程项目分包给原告,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学校、住宅1-8#楼室外给水系统、雨污水系统、室外消火栓系统等。合同造价为固定总价,总金额1910609.22元,其中不含税总价1752852.50元,税额157756.72元。本工程采用图纸范围内总价包干……(仅不包含总包配合费,该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给总包单位)。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二十四章约定,1.本合同开工日期暂定为2020年3月25日,以甲方正式通知为准。甲方正式通知中的日期提前或推后,则本合同中的工期相应提前或顺延;2.自甲方通知进场之日起,至工程全部竣工共计153天,至2020年8月15日。第二十八章合同价款支付约定,2.工程进度款:乙方应于每月15日前申报月进度款。甲方于次月集中付款日支付已审定的上月完成工程量(以甲方、监理审定的工程量为准)的70%作为工程进度款;3.工程结算款:本项分包工程施工完成并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同时通过政府专项验收合格(若需要)结算资料提交齐全后60个工作日内,甲方完成结算审核并与乙方签订结算协议,于下月集中付款日付至本合同结算金额97%,同时乙方提供质量保证金等额发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施工。该工程实际开工日期2020年4月12日,实际完工日期2021年8月15日。2023年6月14日建设单位即被告及监理单位、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XX一期室外管网工程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该报告显示原告施工工程合格已完成。同日出具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审定造价2713719.63元,二审2024年6月24日审核造价2290866.36元,被告已付原告1334006.59元。虽经原告多次索要欠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原告遂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 庭审中查明原告未保全,也未申请鉴定。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合同、验收单、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XX一期室外管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理应按照合同要求支付原告工程款。双方合同约定工程款结算为本项分包工程施工完成并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同时通过政府专项验收合格(若需要)结算资料提交齐全后60个工作日内,甲方完成结算审核并与乙方签订结算协议,于下月集中付款日付至本合同结算金额97%,该工程实际开工日期2020年4月12日,实际完工日期2021年8月15日。2023年6月14日建设单位即被告及监理单位、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XX一期室外管网工程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该报告显示原告施工工程合格已完成,同日出具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审定造价2713719.63元,二审2024年6月24日审核造价2290866.36元,故此被告应在2024年8月24日支付原告97%工程款即2222140.37元,被告已付1334006.59元,应再付888133.78元并支付应付款以后的银行利息。案涉工程质保期二年自竣工之日2021年8月15日起算,应至2023年8月15日,现质保期已经届满,该款68725.99元,应支付原告。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被告西安XX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西安XX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956859.77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被告西安XX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西安XX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888133.78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支付自2024年8月24日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以68725.99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支付自2023年8月16日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西安XX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第一项诉请下的工程款范围内对承建被告西安XX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案涉项目XX一期室外管网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有限受偿权。 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63.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79.19元,由被告承担668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