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苍南县昌盛电力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3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温苍民初字第76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邵应段、支绍安,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苍南县昌盛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苍南县昌盛电力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方俏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