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海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海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444号
原告:***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文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清泽(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海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海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西海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