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海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海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802民初167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海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2,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津市第三中学。 法定代表人:**。 被告:运城市磊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西海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津市第三中学、运城市磊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5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