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802民初167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海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2,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津市第三中学。
法定代表人:**。
被告:运城市磊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西海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津市第三中学、运城市磊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5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