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1111号之一
原告:湖南东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蓝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兴业银行大厦2606-261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东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蓝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湖南东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收到本院发出的《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东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