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杭州数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六和路****(北)****
法定代表人:戴子君。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数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