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703民初4135号
原告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项目管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方 林
代书记员 王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