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382民初1643号之一
原告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众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志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3120元,合计4270元,由原告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海丹
代书记员 胡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