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

阜阳建工集团第一劳务有限公司、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执53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阜阳建工集团第一劳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青年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5095599X1。
被执行人: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洪源小区24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04544495M。
本院在执行阜阳建工集团第一劳务有限公司与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的(2021)皖1202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阜阳建工集团第一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746212元。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10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传唤其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执行中,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房屋登记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了有关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予以发布。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申请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有金华市中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份可供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皖1202执53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并委托异地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金华市中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份。江苏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回复协助法院执行股权冻结结果。该在线办理结果记录显示“退回:1.查封公司名称金华市中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系统中无法查询到该公司,确认是否正确。2.被执行人浙江天众有限公司在该公司股份份额为0,无法进行冻结”。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本院已经穷尽调查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时执行不能。鉴于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满足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皖1202执53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阜阳建工集团第一劳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谭宏伟
审判员  史向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曾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