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4424号
原告:***,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以浦,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洪源小区24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04544495M。
法定代表人:秦国恩,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对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对被告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继续审理。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