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2753号
原告:***,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泗县。
原告:***,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泗县,系***妻子。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献忠,泗县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洪源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04544495M。
法定代表人:朱维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天众建设有限
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对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对被告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继续审理。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