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324民初3591号
原告:**,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众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洪源小区24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04544495M(1/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宿州市大家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家置业公
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西关装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32455018687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天众公司、***、大家置业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众公司、***、大家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拖欠的钢管、扣件租金6216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9945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从事钢管、扣件租赁的个体户,2013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就其所承建的泗州国际装饰城二期工程签订了一份钢管、扣件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钢管、扣件的租赁时间及价格,并同时约定如工程结束后被告不能结清全部租赁费,则按每天2000元标准支付违约金。该租赁合同由被告天众公司担保。2016年12月31日在工程已全部竣工多日后,被告***出具了结算欠条,所欠租金数额为621600元。此款经原告数次催要,但被告均以建设方大家置业公司没有拨款为由拖欠不付。经了解,该工程项目系被告大家置业公司所开发建设,发包给被告天众公司承建,被告***与被告天众公司系工程分包关系。综上,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支付租赁费,被告天众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且其也是该合同的担保人,因此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大家置业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天众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在诉状中陈述其是个体工商户,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应以字号作为诉讼的主体。2、原告要求我司承担租赁费和违约金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司与原告不存在直接的租赁合同关系,原告要求我司承担支付租赁费等的诉请突破了合同相对性。3、原告陈述的担保事宜,在合同中约定不明确,本案中原告并未要求我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即使要求我司承担担保责任也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我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4、公司法人于2019年12月20日由***变更为***。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或诉请。
被告***、大家置业公司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天众公司承包建设泗州国际装饰城二期工程(新世界城市广场工程),2013年10月21日和10月29日,原告**分别和该工程分包人***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和《建筑材料租赁补充协议书》,由**向***工地提供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约定***工地施工结束后,及时归还**的租赁物,并在10日内结清全部租赁费,如不能及时结清租赁费,每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天众公司作为担保人在《钢管扣件租赁合同》担保方处加盖了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新世界城市广场工程资料专用章。***施工结束后,未能向**支付租金,于2016年12月31日向**出具一张621600元租金欠条。后**多次催要,***于2021年10月9日向**出具结算单一张,承诺拖欠的租金6216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还清。之后,被告***仍未能支付拖欠的租金,原告**遂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钢管扣件租赁合同》和《建筑材料租赁补充协议书》,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形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拖欠原告建筑设备租赁费621600元的事实,有***出具的结算单和621600元欠条予以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于该欠款,被告***应当予以偿还。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99456元,双方在《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第七条约定“乙方(***)工地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归还甲方(**)所有材料,并在10日内结清全部租赁费,如钢管扣件还清租金不能及时结清,应付甲方违约金2000元每天”,此外,双方在补充协议中也约定了违约金按每天2000元计算的标准。***于2016年12月31日向原告**出具了租金欠条,之后,又于2021年10月9日在结算单中承诺,拖欠的租金于2021年12月30日前还清。被告***至今没有偿还拖欠的租金,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99456元,没有超过上述双方约定的标准,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天众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原告提出,天众公司在原告与***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中作为担保方签字,应当对租金承担担保责任。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13年,***向原告出具租金欠条的时间为2016年,原告虽然提出天众公司对被告***所欠租金承担担保责任,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向天众公司主张了担保责任,故被告天众公司提出的原告起诉要求天众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超过了诉讼时效的抗辩主张成立,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天众公司偿还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大家置业公司承担偿还拖欠租金的诉讼请求,大家置业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发包方,而原告**和被告***之间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大家置业公司和**之间并没有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给付义务的法定情形,原告要求大家置业公司承担偿还租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建筑设备租金6216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合同违约金99456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1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均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