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21民初975号
原告:吉林省联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洋浦大街洋浦石材市场5栋12号房。
法定代表人:秦宏军,经理。
被告:**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岔路河镇(中国-新加坡)食品区总部大厦423室。
法定代表人:李玉国,经理。
原告吉林省联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吉林省联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联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 月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梓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