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9民初19276号
原告:江西安富基建筑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王国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凡,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XXX楼D座。
被告:上海金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江西安富基建筑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金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安富基建筑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施剑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洪夏樱
书 记 员 张 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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