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盘法民初字第428号
原告***广律师事务所
地址:昭通市镇雄县乌峰镇世贵街
法定代表人:吴壹
委托代理人:***,系***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工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昆明市东风东路3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云南建工路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律师事务所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广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国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