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廷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卡特彼勒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普洱廷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民初19364号 原告:卡特彼勒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953688XQ。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530号A5库区集中辅助区三层318室。 法定代表人:ShelleyLynnBarrett,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廷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MA6K8AXQXE。 住所: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宁洱镇细石头村委会下南腊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月12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原告卡特彼勒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普洱廷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卡特彼勒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普洱廷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卡特彼勒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普洱廷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84元,由原告卡特彼勒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潘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