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民初19364号
原告:卡特彼勒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953688XQ。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530号A5库区集中辅助区三层318室。
法定代表人:ShelleyLynnBarrett,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廷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MA6K8AXQXE。
住所: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宁洱镇细石头村委会下南腊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月12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原告卡特彼勒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普洱廷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卡特彼勒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普洱廷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卡特彼勒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普洱廷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84元,由原告卡特彼勒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潘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