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56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4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顺吉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维琨,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4民初8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赖武梨
审判员  王晓川
审判员  胡晓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谭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