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马龙区恒隆工贸有限公司、曲靖市马龙区忠信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县忠信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321执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曲靖市马龙区恒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工业园区东光冶金机械制造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1329296601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曲靖市马龙区忠信建筑有限公司(***县忠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通泉街道云龙路0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10698344681。
法定代表人:汪芝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321民初640号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执行人曲靖市马龙区忠信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之前偿还所欠申请人曲靖市马龙区恒隆工贸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2019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所欠申请人曲靖市马龙区恒隆工贸有限公司货款438196元。案件受理费4068元,由被执行人曲靖市马龙区忠信建筑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曲靖市马龙区恒隆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曲靖市马龙区忠信建筑有限公司货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442264元。本院于当日立案。2020年1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曲靖市马龙区忠信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2020年1月15日、6月9日、8月23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曲靖市马龙区忠信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10558.18元,无证券及房产信息,有号牌为云D×××××的***轿车一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了被执行人曲靖市马龙区忠信建筑有限公司冻结账户中的存款10000元给申请人曲靖市马龙区恒隆工贸有限公司,冻结账户中的剩余款项申请人表示数额较小且账户零散,不要求扣划。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号牌为云D×××××的***轿车一辆,因该车辆并未实际控制,本院已到车管所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曲靖市马龙区忠信建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性措施,并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曲靖市马龙区忠信建筑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8月2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曲靖市马龙区恒隆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反馈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