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21民初922号
原告:***,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
被告:曲靖市马龙区忠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通泉街道云龙路0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10698344681。
法定代表人:汪芝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曲靖市马龙区忠信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 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