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1387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南支行,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书林街花园新村小区新桥村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3441922N。
负责人:吴钢。
被申请人:昆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圆通东路美丽家园4幢3单元10楼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555148164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临沧市云县。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南支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昆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9630.72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担保书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9630.72元的财产。
保全费1268元,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南支行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永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