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22民初330号
原告昆明百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宝芬,系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086459-3。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金马镇十里社区大桥居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何小多、艾保芹,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晋宁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林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21680158-7。
住所:晋宁县晋城镇兴贸大街。
委托代理人普彪、张宏魁,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詹正宏,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
被告***,男,1974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百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晋宁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詹正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昆明百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百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百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24元,不予收取,退还原告昆明百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 梅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靖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