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灵讯达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执恢57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23号百货广场西座19-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300892230855N。

负责人:方琦,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方,广东度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欣妮,广东度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灵讯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17楼07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41307T。

法定代表人:林崇。

被执行人:上海中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戬公路5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46308087337。

法定代表人:徐中球。

被执行人:李娟,女,1959年9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上海市嘉定区。

被执行人:林崇,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徐畅,女,1983年8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林娜,女,1970年6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被执行人:徐中球,男,1959年4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灵讯达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中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娟、林崇、徐畅、林娜、徐中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400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6)粤03执4021号。在该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深圳市灵讯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XXXXX房与XXXXX房、位于深圳市南山区XXXXX座XXX房,在将拍卖款人民币16873043元、9033997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以正在协商和解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之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上海中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XXXXXXXX房产的租金。2019年4月22日,本院将从上述房产的承租人上海建弢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取的租金人民币560028.3元、507723.3元,在扣缴执行费人民币13077.6元后,将剩余款项人民币1054674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2019年9月17日,本院将提取的租金人民币629867.3元、1192214.74元,在扣缴执行费人民币14322.15元后,将剩余款项人民币1177892.59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2019年11月27日,本院将提取的租金人民币649167.3元在扣缴执行费人民币8891.3元后,将剩余款项人民币640276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

经查,在前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中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XXXXXXX房产【房地产证号:沪房地嘉字(XXXX)第XXXX号】;被执行人徐中球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镇XXXXX房产【房地产证号:沪房地嘉字(XXX)第XXXXX号】、XXXXX房产【房地产证号:沪房地嘉字(XXXX)第XXXXX号】;被执行人李娟名下位于上海市新成街道XXXXX房产【房地产证号:沪房地嘉字(XXXX)第XXXXX号】、XXX房产【房地产证号:沪房地嘉字(XXXX)第XXXXX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处分上述抵押房产以清偿债务,本院依法作出(2018)粤03执恢5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上述房产以清偿债务。

因双方当事人无法议价确定上述房产的处置参考价,本院依法委托上海金虹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的现值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金虹2019-SF002、2019-SF005、2019-SF006、2019-SF003及2019-SF00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房产的评估总价分别为人民币3600万元、357万元、353万元、285万元、185万元。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评估报告。2019年11月28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予以网络司法拍卖上述房产,首次拍卖的起拍价分别为人民币3600万元、2499000元、2471000元、1995000元、1295000元。竞买人上海巍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人民币4975万元的价格竞得上海市嘉定区XXXXXXX房产;竞买人徐林建以人民币2499000元竞得上海市嘉定镇XXXXX房;竞买人陈咏波以人民币2471000元竞得上海市嘉定镇XXXXX房;竞买人王亚奎以人民币2193000元竞得上海市新成街道XXXXX房;竞买人周习生以人民币1793000元竞得上海市新成街道XXXXX室,在付清拍卖款后,本院依法作出(2018)粤03执恢57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上述房产过户给各竞买人。2020年1月16日,本院在扣缴执行费人民币117150元后,将执行款人民币49632850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2020年3月5日,本院将执行款人民币7163000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称与被执行人徐中球、李娟就唯一住房租金达成协议,同意从上述拍卖款中向被执行人徐中球、李娟各支付人民币18万元作为其唯一住房租金。2020年4月27日,本院将唯一住房租金人民币18万元划付给被执行人徐中球;将唯一住房租金人民币18万元划付给被执行人李娟;另按照每套房产各人民币2000元的标准,将上述五套房产的司法辅助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划付给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在扣缴上述已划付的款项人民币7163000元对应的执行费人民币63215元及本次划付款项对应的执行费人民币15998元后,将剩余款项人民币1343787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因本案债务尚未清偿,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0年4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称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和解,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符合法律规定之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雪松

审判员  冼朝暾

审判员  肖伟光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惠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