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511号
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闻喜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夏新阜特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先进技术融合创新中心****1003-1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新阜特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计68元,由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晶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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