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华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鑫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07执33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皓,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鑫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夏伟民。
申请人上海华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鑫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的(2018)沪0107民初9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鑫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空调购销及安装工程款人民币72500元及受理费1612元。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但未果。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及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公积金、基金理财股息等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另,2019年2月19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名下现尚有价值达178000元空调设备等财产可作处置。根据该执行线索,本院于当日至被执行人原经营地上海市千阳路271弄长征金沙工业园8栋查封了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经查,被执行人于2018年4月25日与出租人上海金江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终止协议书》,约定:“一、从2018年4月25日起,原合同尚未履行的内容终止执行”、“二、上海鑫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4月30日前将设备、管线等自行搬出,租赁房屋退回给出租人,依附于租赁房屋的装修等归出租人所有。”…“四、上海鑫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4月25日结清相关欠费838164元”。2019年6月25日,上海金江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租赁合同、终止合同、律师函、谈话笔录等证明材料,证明因上海鑫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在2018年4月25日向其履行人民币838164元,故其留置了上海鑫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空调设备等财产用于折抵被执行人所欠费用,截至目前被执行人未向其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留置权是指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产并在超过一定期限内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产,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中,因被执行人所有的空调设备价值明显不足以支付其所欠的房屋租金等费用,上海金江实业有限公司留置并用上述空调设备折抵租金,被执行人亦无异议。故上述空调设备在本案中不宜处置。此外,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上述情况本院均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无法继续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明进
审判员  朱海波
审判员  周 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单 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