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22民初5681号
原告:宁***辰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MA76GWUC9U。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贺兰县第一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401224542403674。
负责人:马某。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9月2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辰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4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辰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齐 美 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冯柯娜
书 记 员 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