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423民初388号
原告:**,住宁夏隆德县。
被告:宁夏驰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宁夏隆德县。
原告**与被告**、宁夏驰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14日以被告宁夏驰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材料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