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423民初402号
原告:隆德县宏昌建材部。
经营者:***,1980年7月15日出生,个体户,住宁夏隆德县南门木器厂家属楼中单元601室。
被告:宁夏玺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夏驰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宁夏隆德县。
原告隆德县宏昌建材部与被告宁夏玺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驰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2023年5月9日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隆德县宏昌建材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隆德县宏昌建材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 婕
书 记 员 蒙拖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