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鸿兴远通科技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鑫峰源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与宁夏鸿兴远通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泰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205民初262号
原告:石嘴山市鑫峰源化工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宁夏金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宁夏知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泰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某。
原告石嘴山市鑫峰源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泰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2021年4月8日,原告石嘴山市鑫峰源化工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石嘴山市鑫峰源化工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嘴山市鑫峰源化工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成兵
二○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田兴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