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宁0181民初737号
原告:**,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天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坤,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兴远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鸿兴远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50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鸿兴远通公司欠原告**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工资35030元,于2020年9月2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于2020年10月底结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于2020年11月6日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下欠25030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鸿兴远通公司辩称,欠款属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24日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工资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共计叁万伍仟零叁拾元(35030元),到十月底付清。”2020年11月6日,被告鸿兴远通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10000元。现被告鸿兴远通公司尚欠原告**劳务工资2503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欠条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予以清偿。被告鸿兴远通公司欠原告**劳务工资2503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主张被告鸿兴远通公司支付劳务工资2503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在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劳务工资250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李杨
二○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路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履行义务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等强制措施;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通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策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采取在征信系统记录、媒体公布等措施予以惩戒;
4.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搜查住所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