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181执26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1。
被执行人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申请执行**1、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宁0181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864116.77元(含执行费109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864116.7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风险提示,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于2022年9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1、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经通知仍拒不履行,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将被执行人**1、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