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3民终14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山东省泰安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2021)宁0303民初2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虽然一审法院查明被上诉人已经向**支付了费用452000元,但上诉人**在诉讼中提交证据《**综合供水水泵房工程量确认单》,一审法院并未查清被上诉人应支付**劳务费总金额以及是否存在下欠劳务费的问题,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2021)宁0303民初26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2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韩 芬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