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鸿兴远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宁某某远通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3民终14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山东省泰安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2021)宁0303民初2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虽然一审法院查明被上诉人已经向**支付了费用452000元,但上诉人**在诉讼中提交证据《**综合供水水泵房工程量确认单》,一审法院并未查清被上诉人应支付**劳务费总金额以及是否存在下欠劳务费的问题,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2021)宁0303民初26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2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韩     芬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