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远腾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4859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赵强,男,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黄孝兰,女,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赵文,男,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
以上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松,齐河晏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以上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华,齐河焦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均亭,男,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
被告:上海远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仁军,男,公司员工。
原告**、***、赵强、***、黄孝兰、赵文与被告刘均亭、**、上海远腾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赵强、***、黄孝兰、赵文于2021年12月27日双方达成和解并全部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强、***、黄孝兰、赵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强、***、黄孝兰、赵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4.81元,由原告**、***、赵强、***、黄孝兰、赵文负担。
审判员  张玉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亚同